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事先已将子公司对参股公司马钢东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东力”)减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阅了材料。我们认为董事会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对参股公司马钢东力进行减资事项符合国务院相关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 0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