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宋源诚先生为公司总裁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宋源诚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业务能力能够胜任公司总裁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宋源诚先生为公司总裁。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总裁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马宏达: 唐松莲:
阮永平: 牟 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