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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59 深市 三特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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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0


证券代码:002159      证券简称:三特索道        公告编号:2026-2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8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艾路明先生立案。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先生以及卢
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8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及其时任实际控制人艾路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三特索道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三特索道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三特索道案涉期间控股股东为武汉当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城建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百分之百控股当代城建发,因此当代集团为案涉期间三特索道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代集团为三特索道的关联法人。

  二、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自 2019 年以来,因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的资金需求,三特索道将资金汇入当代集团指定的收款主体,资金最终转至当代集团及其关联方、合作方,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间接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 3.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89%。2021 年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当代集团转出资金
的发生额为 19.0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1.67%。2022年 1 月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当代集团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 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特索道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三特索道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4.23 亿元,占三特索道 2019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133.49%,年底占用余额为 0。2020 年三特索道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7 亿元,占 2020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25.59%,年底占用余额为 0。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特索道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三特索道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 2019 年至 2022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直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中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三特索道已全部追回当代集团占用资金及利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三特索道相关公告、付款指示函、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借款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三特索道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及时披
露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时任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多次
要求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存在指使三特索道 2020 年
度报告重大遗漏、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
及时披露的情形,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如下:

  卢胜在 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三特索道董事长。根据《武
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卢胜在 2019 年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是 2019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泉在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任三特索道总裁,2020
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任三特索道董事长。张泉应艾路明的要求,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安排财务总监具体对接转账事宜,
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栎栎在 2020 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任三特索道总裁,根据董事长
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张云韵在 2017 年 3 月至案涉期间任三特索道总会计师,根据董
事长卢胜、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负责与当代集团对接办理转账事宜,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
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
及时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艾路明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对三特索道 2019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
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事项导致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发生的情形,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拟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60 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处以 1100 万元的罚款。

  艾路明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指使三特索道从事案涉相关违法行为,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且艾路明 5 年内曾被我局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项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艾路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程滢,电话 027-87460039,传真 027-8746002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湖北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告知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公司预计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具体罚款金额将依据最终决定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上述《告知书》所涉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相关占用本金及利息已于 2022 年4 月以现金方式全部归还。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本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