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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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钟精机”或“公司”,证券代码 002158)的委托,为汉钟精机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
检查和核验,于 2018 年 07 月 27 日已出具《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
于 2018 年 08 月 30 日已出具《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授予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08 月 23 日和 2020 年 08 月 21 日已分别出具《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已出具《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已出
具《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现对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及《授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
1.2018年07月27日,汉钟精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余昱暄、曾文章、陈嘉兴及柯永昌已回避表决。
2018年07月27日,汉钟精机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8 年 07 月 27 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18 年 07 月 31 日至 2018 年 08 月 10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18 年 08 月 18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
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
3.2018 年 08 月 24 日,汉钟精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等相关事宜。公司已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08 月 30 日,汉钟精机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 1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及柯永昌已回避表决。
2018年08月30日,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向15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授予日为2018年08月30日。
5.2018年10月26日,汉钟精机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0月29日上市。在登记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购买全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实际向155名激励对象授予488.74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9年08月23日,汉钟精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不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对该8名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97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003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共回购注销23.974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调整为4.46元/股。
2019年08月23日,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2019年09月19日,汉钟精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3.9740万股限制性股票。2019年10月29日,汉钟精机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前述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
7.2019年10月29日,汉钟精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134.457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余昱暄、曾文章、陈嘉兴及柯永昌已回避表决。
2019年10月29日,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认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134.457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0年08月21日,汉钟精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1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不符合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对该1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19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9.695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共回购注销14.6977万股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调整为4.21元/股。
2020年08月21日,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2020年09月17日,汉钟精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4.6977万股限制性股票。2020年10月28日,汉钟精机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前述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
9.2020年10月23日,汉钟精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132.2343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余昱暄、曾文章、陈嘉兴及柯永昌已回避表决。
2020年10月23日,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独立意见》,认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132.23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10.2021年10月29日,汉钟精机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14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167.6104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余 昱暄、曾文章、陈嘉兴及柯永昌已回避表决。
2021年10月29日,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167.6104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
二、关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1.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8 年 10 月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