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8 证券简称:汉钟精机 公告编号:2021-044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0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7.6104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53,488.1805 万股的 0.313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0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手续,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2、2018 年 7 月 3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期间,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 年
8 月 18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及审核意见》。
3、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30 日,以 4.6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8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8 名调整为 155 名。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00 万股调整为 488.7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
6、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存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不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需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拟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39,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5,268,522 股的 0.04%,占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4,887,400股的4.91%,回购价格调整为4.46元/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手续,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 134.457 万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8、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以及 2020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存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不符合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分别实施了权益分派,需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46,977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5,028,782
的 0.03%,占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4,887,400 股的 3.01%,回
购价格调整为 4.21 元/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
书。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535,028,782 股减少至 534,881,805 股。
9、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6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手续,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 132.2343 万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存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不符合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实施了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年度权益分派,需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57,6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4,881,805 股的 0.03%,占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 4,887,400 股的 3.23%,回购价格调整为 3.88 元/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534,881,805 股减少至 534,724,139 股。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11、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40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手续,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 167.6104 万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限制性股票的 40%。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上市日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限售期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截至本公告日,
该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满。
三、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9368
1、以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 号《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归属
3 率不低于 25%;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2、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 益的净利润为334,125,652.19元,计
增长率不低于 44%。 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为4,950,450.70
注:1、以上“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扣除 元,剔除股份支付和非经常性损益后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已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 的净利润为339,076,102.89元。2017
影响。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