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独立
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相关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限售期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存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不符合解锁要求的情形,需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权益分派事项,需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前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价格事项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以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下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并经我们独立董事充分商讨后,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陆洋________________ 周 波________________ 周志华________________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