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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公告日期: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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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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