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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3

北斗星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和芯星通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北斗智联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子公司芯与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核心员工参与增资子公司真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资份额调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事项有关资料,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和芯星通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稳定子公司核心业务人员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所采取的长期激励措施有利于公司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北斗智联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斗智联为进一步激发徐林浩先生作为北斗智联主要管理者的企业家精神,实现责权利的进一步统一,向其增发北斗智联股份,不会影响北斗星通对北斗智联的控制权,且也不会导致北斗星通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北斗星通和北斗智联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徐林浩以自有资金对北斗智联增资,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公允价格的要求和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基于以上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子公司芯与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激励核心员工,把握芯片紧缺带来的市场窗口期,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联网及消费类产品的需求,快速建立面向物联网及消费类市场的相关芯片的研发和业务平台,并支持子公司芯与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实控人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以自有资金通过合伙企业对其增资,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公允价格的要求和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基于以上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核心员工参与增资子公司真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资份额调整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核心员工参与增资真点科技由于部分人员资金筹措问题无法按原计划出资导致出资份额调整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真点智汇对真点科技增资的出资总额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总额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许 芳

                                        刘国华

                                        刘胜民

                                            202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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