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0 证券简称:通润装备 公告编号:2024-033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授予日:2024 年 6 月 21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37.75 万股(调整后)
3、预留授予价格:9.58 元/股(调整后)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21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
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2024 年 6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75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预留授予价格为 9.58 元/
股(调整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3 年 7 月 1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通过网站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3 年 11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
6、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 年 6 月 21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377,500 股(调整后)
3、预留授予价格:9.58 元/股(调整后)
4、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授予股数 占授予总量的百 占本激励计划公
激励对象 职务 (万股) 分比 告时总股本的比
例
霍庆宝 副总经理、董事 11 1.5971% 0.0309%
会秘书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126.75 18.4029% 0.3555%
人员(共计 11 名)
预留部分数量总计 137.75 20.0000% 0.3864%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7、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于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
第一个解除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0,000 万元,其中新能源业
限售期 2024 年 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00 万元;
2、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18,000 万元,其中新能源业务净
利润不低于 13,000 万元。
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
第二个解除 1、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40,000 万元,其中新能源业
限售期 2025 年 务收入营业收入不低于 440,000 万元;
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22,000 万元,其中新能源业务净
利润不低于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