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2-037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为维护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公司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择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2、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不低于 5 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12.87
元/股。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12.87 元/股的情况下,按回购金额上限 10 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77,700,077 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78%;按回购金额下限 5 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38,850,038 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8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回购股份的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相关方案之日起 3 个月
内(即 2022 年 5 月 17 日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公司根据法规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的风险。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
展,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一、本次回购的目的、用途及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在综合考虑生产经营现状、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 股股票,从而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本次回购用途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公司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择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如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实施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具体方案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12.87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12.871元/股),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及数量。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不低于5亿元。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筹资金。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2.87元/股的情况下,按回购金额上限10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77,700,077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78%;按回购金额下限5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38,850,038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8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相关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
如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限内触及下列任一条件,则本次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本次回购实施完毕:
(1)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本次回购最高限额之日;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回购之日。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本次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依法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2.87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77,700,077
股,下限 38,850,038 股。根据公司目前股权结构,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出售,
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无变动。
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77,700,077 股计算且全部被注销,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62,606,845.00 22.53% 462,606,845.00 23.4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91,066,476.00 77.47% 1,513,366,399.00 76.59%
总股本 2,053,673,321.00 100.00% 1,975,973,244.00 100.00%
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回购股份数量下限 38,850,038 股计算且全部被注销,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62,606,845.00 22.53% 462,606,845.00 22.9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91,066,476.00 77.47% 1,552,216,438.00 77.04%
总股本 2,053,673,321.00 100.00% 2,014,823,283.00 100.00%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2、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后,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应调整。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11.8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69.59亿元;公司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3.7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17亿元,财务状况良好。根据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上限金额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比重分别为8.94%、14.37%,占比均较小。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10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有利于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及相关说明如下:
公司董事王顺民先生于上述期间合计买入公司股票3,800股,合计卖出公司股票3,800股。
公司董事陈海平先生于上述期间合计买入公司股票0股,合计卖出公司股票34,400股。
相关情况说明: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王顺民先生、陈海平先生在选举之前不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也不属于内幕知情人,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均发生在2022年4月25日前,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