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 2016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经 2018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经 2020 年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经 2023 年 5 月 25 日
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改,经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或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 18
第一节 董事...... 18
第二节 董事会 ...... 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5
第七章 监事会 ...... 26
第一节 监事...... 26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3
第十一章 党的建设 ...... 3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5
第十三章 附则 ...... 36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浙上市[2001]57 号)批准,由浙江宏达经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6719376J。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174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于 2007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ongda High-Tech Hold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 275 号,邮政编码
3144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6,762,52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1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将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 ,运用
灵活的经营机制,发挥现有产品、技术、品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继续保持经编行业领先的同时,积极发展医疗器械业务,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 资管理 ,资 产管理咨
询服务;针织及纺织面料、服装、合成革的制造、加工、销售;印染;房屋租赁;化纤丝、染化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并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如
下表所示:
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沈国甫 20,888,088 净资产 2001.9.17
海宁宏源经济发展投资有 5,355,920 净资产 2001.9.17
限责任公司
海宁市许村资产经营公司 4,284,736 净资产 2001.9.17
王永金 3,869,117 净资产 2001.9.17
2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677,960 净资产 2001.9.17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 2,677,960 净资产 2001.9.17
限公司
马月娟 2,067,921 净资产 2001.9.17
金敏娟 1,883,142 净资产 2001.9.17
陈卫荣 1,673,189 净资产 2001.9.17
郭建伟 1,367,902 净资产 2001.9.17
许建舟 1,315,414 净资产 2001.9.17
张建福 1,209,902 净资产 2001.9.17
沈关金 1,183,658 净资产 2001.9.17
顾伟锋 1,078,682 净资产 2001.9.17
陈洪 1,078,682 净资产 2001.9.17
钱炳洪 946,927 净资产 2001.9.17
合计 53,559,2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6,762,52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或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 )项 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 公司成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