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中所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对该等关联交易将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此基础上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规。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1、《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主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2、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过程中,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并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保证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
3、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经认真考虑,我们同意《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平西、贝多广、李 浩
洪佩丽、王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