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3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华塑股份年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
一标段、二标段 EPCT 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总承包商”)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业主”)在安徽合肥市正式签订年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
项目《一标段 10 万吨/年 BDO、16 万吨/年甲醛(以 55wt%计)装置
EPCT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一标段合同”)、《二标段年产 12 万吨 PBAT/PBS 及其他装置 EPCT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二标段合
同”)。
上述两个合同均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业主及总承包商章且业主方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正式生效。上述两个合同标的均为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负责上述年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
材料项目一标段 10 万吨/年 BDO、16 万吨/年甲醛(以 55wt%计)装置
和二标段年产 12 万吨 PBAT/PBS 及其他装置的全过程总承包;一标段
合同含税总价为 7.99 亿元人民币,装置正式开车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1 日前。二标段合同含税总价为 11.99 亿元人民币,装置正式开车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
本公司与华塑股份签订上述两个合同系正常的 主营业务行 为 ,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曾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发
布了《关于收到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中标通知书的公告》(东华科技 2022-082 号)。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华塑股份成立于 2009 年 3 月,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国有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100686874334U,法定代表人为赵世通先生,注册资本为 350740.1812 万元人民币,住所在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主要从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 、合 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化工产品销售等业务。
华塑股份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 华塑股份,股票代码为 600935。华塑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公司与华塑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2019 年至 2021年中,本公司与华塑股份共签订工程咨询、设计合同 2 项,合计金额为67 万元人民币,在本公司相应年度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均低于 0.01%。
华塑股份作为该总承包合同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主体,具备了 对该项目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一标段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业主及总承包商章且业主方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正式生效。
2.工程内容及规模:年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一标段 10
万吨/年 BDO、16 万吨/年甲醛(以 55wt%计)。
3.建设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
4.工作范围:本公司负责 10 万吨/年 BDO、16 万吨/年甲醛(以 55wt%
计)装置的工艺包、设计、采购、施工、开车、72 小时性能考核验收、竣工图编制、竣工验收、数字化交付等全过程工程总承包。
5.合同价款及支付:合同价格是固定总价,一标段合同含税总价为7.99 亿元人民币,主要包括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建筑安装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华塑股份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款项类别、金额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6.合同工期:装置正式开车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1 日前。
7.双方责任:华塑股份应根据合同规定,获取总承包商不能以自己名义获取的,或未被授权以业主名义获取的建设和运行合同装置所需要
的政府审批;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和设备材料;向总承包商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等。本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项目的全过程负责,并应满足国家最新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 等全面负责;完成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以及为满足业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和合同虽未提及但为项目顺利实施及合同装置稳定、安全、有效运行所需的技术附件中的工作和服务;及时获得并持有必要的建设和运行合同装置所需要的各类审批和许可;提供履约保证金等。本合同还约定了知识产权、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风险责任与保险、保密、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条款。
(二)二标段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业主及总承包商章且业主方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正式生效。
2.工程内容及规模:年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二标段年
产 12 万吨 PBAT/PBS 及其他装置。
3.建设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
4.工作范围:本公司负责年产 12 万吨 PBAT/PBS 及其他装置的工艺
包、设计、采购、施工、开车、72 小时性能考核验收、竣工图编制、竣工验收、数字化交付等全过程工程总承包。
5.合同价款及支付:合同价格是固定总价,二标段合同含税总价为11.99 亿元人民币,主要包括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建筑安装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华塑股份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款项类别、金额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6.合同工期:装置正式开车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
7.双方责任:华塑股份应根据合同规定,获取总承包商不能以自己名义获取的,或未被授权以业主名义获取的建设和运行合同装置所需要的政府审批;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和设备材料;向总承包商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等。本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项目的全过程负责,并应满足国家最新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 等全面负责;完成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以及为满足业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和合同虽未提及但为项目顺利实施及合同装置稳定、安全、有效运行所需的技术附件中的工作和服务;及时获得并持有必要的建设
和运行合同装置所需要的各类审批和许可;提供履约保证金;担负年产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总体院职责,承担与一标段和公用工程项目的统筹与协调工作等。本合同还约定了知识产权、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风险责任与保险、保密、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两个合同总承包含税总价为 19.98 亿元人民币,履行期限预计
约为 26 个月,年均合同额约占本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36%。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对项目合同执行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将产生影响。
2.本合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上述两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建设领域的工程业绩;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公司在生物可降解材料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 工程建设业 绩 ,具备了对本合同的履行能力;本公司正在办理履约保函;本合同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与华塑股份签订的年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一
标段 10 万吨/年 BDO、16 万吨/年甲醛(以 55wt%计)装置 EPCT 总承包
合同》《二标段年产 12 万吨 PBAT/PBS 及其他装置 EPCT 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