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讼进展
暨收到二审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判决结果及金额: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金额为本公司向星景环保支付工程款 63,478,303.77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退还工程保障金 38,216,242 元及利息,支付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2,980,000 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司将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以及本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相关确认情况进行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近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一审被告”“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黔民终 390 号)。贵州高院对本公司、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瓮安东华”)与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星景环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7 年 5 月,本公司就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项目(以下
简称“该项目”)与瓮安东华正式签订《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
程(一期)项目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暂估总
价款为 87,449.17 万元人民币(详见发布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7-019 号公告)。根据该项目建设需要,本公司与瓮安东华、星景环保共同签订《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备忘录》(以下统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星景环保作为施工承包商,承担该《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建设工作,合同暂估总价为 83,650.77 万元人民币。2025 年 4 月,星景环保就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支付纠纷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一审受理及判决情况
(一)一审受理情况
2025 年 4 月 9 日,本公司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黔南中院”)开庭传票以及转来的《民事起诉状》。星景环保就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支付纠纷向黔南中院起诉本公司
和瓮安东华。详见发布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上的东华科技 2025-023 号《关于与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同时,星景环保变更诉讼请求,其诉求金额变更为 26682.9 万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2 日,黔南中院就此纠纷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
黔 27 民初 18 号)。一审具体判决如下:
1.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支付所欠工程款 63,478,303.77 元及利息(利息以 63,478,303.77 元为基
数,从 2024 年 1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从 2024 年 3 月 22 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退还工程保障金 114,648,726.03 元及利息(利息以 114,648,726.03 元为
基数,从 2024 年 1 月 26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支
付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和竣工图编制费 5,364,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364,000 元为基数,从 2025 年 3 月 1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驳回星景环保的其他诉请。
详见发布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
科技 2025-036 号《关于与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二审受理及判决情况
(一)二审受理情况
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服贵州省黔南中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款项支付纠纷做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贵州高院。
(二)二审判决情况
2026 年 2 月 10 日,贵州高院就此纠纷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
黔民终 390 号),公司于近日收到该判决书。二审具体判决如下:
1.撤销黔南中院(2025)黔 27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
2.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星景环保工程款 63,478,303.77 元及利息(利息以 63,478,303.77 元为基数,按
照实际欠付金额从 2025 年 3 月 17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退还工程保障金 38,216,242 元及利息(利息以 38,216,242 元为基数,按
照实际欠付金额从 2025 年 3 月 17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4.东华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星景环保支付施工图预算编制费2,9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80,000元为基数,
从 2025 年 3 月 1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5.驳回星景环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375,945 元,由星景环保负担 675,945 元,东华
科技负担 7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东华科技负担。二审案件受
理费 959,255 元,由星景环保负担 459,255 元,由东华科技负担 500,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 200 万元)
与扬州逸轩园林有限公司的诉讼:扬州逸轩园林有限公司就瓮安草塘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星景环保、本公司及瓮安东华,要求支付工程款468.4 万元及利息。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结案。
与安徽星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安徽星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淮北零碳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安徽优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要求安徽优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工程款 670.23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结案。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正在进行中的小额诉讼案件 9起,其中本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共计 5 起,涉案金额为 203.35 万元;本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 4 起,涉案金额为 16.14 万元。
(二)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司将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以及本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相关确认情况进行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贵州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黔民终 390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