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8人,均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19年12月2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8名激励对象授予1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