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9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12.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79 元/股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召开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年 12 月23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了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意见箱、邮箱,安排监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
何异议。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华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2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和第六
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2018 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7%,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
2、相比 2017 年,2018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不低于公司
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3、2018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5 次,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业绩
水平,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4、2018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 EVA)大于零。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
2、授予数量:1012.5 万股。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
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4、授予价格:3.79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四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2020-2023)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要求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
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
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0年应收账款周转
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水平;(4)2020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 EVA大于零。
(1)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