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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修订说明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3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0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9月5 日召开六届二十次董
事会和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等材料,相关材料已发布于 2019 年 9 月 7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切实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六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和六届十九次监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

  1、对“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五)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中对净资产收益率(ROE)的定义进行了修订:

  修订前: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ROE)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修订后: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对“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五)达到公司业绩考核要求/(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要求为”中各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及净资产收益率(ROE)的定义进行了修订:

  修订前: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以2018年业绩 为基数,2020年净利
 第一个解除  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对标企业75分位值
  限售期    水平;(3)2020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4)2020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1)2021年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2 )以2018年业绩为基 数,2021年净
 第二个解除  利润复合增长 率不低于10.5%,且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
  限售期    位值水平;(3)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
            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4)2021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1)2022年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2 )以2018年业绩为基 数,2022年净
 第三个解除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对标企业75分位
  限售期    值水平;(3)2022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4)2022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2)以2018年业绩 为基数,2023年净利
 第四个解除  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对标企业75分位值
  限售期    水平;(3)2023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4)2023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注: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修订后: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
              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  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0年应
  限售期    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 平或对标企 业75分位值
              水平;(4)2020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1)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
              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  于10.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 业75分位值水平;(3)2021
  限售期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 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
              位值水平;(4)2021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1)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
              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
 第三个解除  于1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2年
  限售期    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 水平或对标 企业75分位
              值水平;(4)2022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
              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第四个解除  1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3年应
  限售期    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 平或对标企 业75分位值
              水平;(4)2023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注: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全文发布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的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对《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和《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
  针对上述修订内容,同步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和《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分一并修订。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详见发布 2019 年 12 月 3 日的《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东华科技2019-08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发布于 2019 年12 月 3 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监事会对本次修订事项的意见

  1、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修订和审议符合《关于规范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合法,程序合规。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修订并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相关修订事项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修订事项的意见

  1、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流程合法合规。

  2、公司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通知》、《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