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3年9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的, 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