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9 证券简称:拓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上午 10:00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6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 OA 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18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止。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18 年 11 月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陈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格、程范桂已办理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拟授予陈明、程范桂的股票期权,取消后激励计划拟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4,300 万份减少为 4,295.5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688 人减少为
686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朱智聪、黄玉彩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拟授予朱智聪、黄玉彩的股票期权,取消后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4,295.50 万份减
少为 4,288.7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686 人减少为 684 人;并确定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88.7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 2019 年1 月 4日完成了向 6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88.70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拓邦 JLC3,期权代码:03780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80 元/股。
7、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决定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3.80 元/股调整为 3.70 元/股。
8、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共 606 名激励对象合计 1,201.47 万份股票期权符合行
权条件可以行权。2020 年 5 月,第一个行权期共 606 名激励对象合计 1,201.47 万份
股票期权完成行权。
9、2021 年 1 月 14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黄昕语、杨盛仓等 76 名因个人原因辞职并离开公司,其已不再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对上述 7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注销,上述拟注销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2,773,000 份。在本次注销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684
名调整为 608 名,上述 277.30 万份股票期权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注销完成。
10、2021 年 3 月 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569 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098.51 万。
11、2021 年 3 月 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激励对象谢勇、吴石等 39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并离开公司,其已不再满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已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尚未行权的 244.79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 2018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
象由 608 人减少至 569 人,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2,807.98 万份减少至 2,563.19
万份。
12、2021 年 3 月 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行权价格由3.70 元调整为 3.65 元;因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行权议案至实际行权开始日有两名激
励对象离职,截至 3 月 31 日,符合行权条件的 566 名激励对象共行权 1093.26 万份。
二、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1、调整事由
2021年4月9日公司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分割、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
2、调整方法
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
P=P0-V=3.65-0.05=3.60 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含税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但若在派息引起的行权价格调整,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 P 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
1 元时,则 P=1 元。
因此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3.65 元调整为 3.60 元。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4 月 2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决定将 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65 元调整为 3.60 元。
2、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进行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4、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行权价格的调
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