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1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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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情形的除外。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有管辖权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
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司形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十六)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的提案; 股东的提案;
(十七)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 (十七)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 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为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险事项作 (十八)对公司为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险事项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九)审议依法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十九)审议依法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 项;
(二十)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 (二十)审议独立董事提名议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5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