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二 O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已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和 2021 年 11 月 20 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了审议相关议案的
内容。公司董事会亦于2021年12月1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提示性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员工持股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年度超额收益提取激励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会议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于 15 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289,690,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6.20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89,052,73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3.625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4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0,637,3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2.5764%。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修订<员工持股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75,194,035 94.9960 103,272,955 87.6911
反对 14,496,031 5.0040 14,496,031 12.3089
弃权 0 0 0 0
2、《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年度超额收益提取激励金管理办
法>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82,625,148 97.5612 110,704,068 94.0010
反对 7,064,918 2.4388 7,064,918 5.9990
弃权 0 0 0 0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宏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颖律师
(签名)
李新梅律师
(签名)
二 O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