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21-073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新浩e都A座280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数量 251,076,23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
表股份数量 250,993,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1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数量 8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袁素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50,993,7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217%。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袁素华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陶向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50,993,7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217%。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陶向南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993,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6217%;反对82,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3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形成的决议为特别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993,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8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1,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6164%;反对82,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38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