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22-080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露
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公司聘请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开源证券签订了《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保荐协议》,自签署协议之日起,原保荐机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开源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开源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7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 1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1,147,54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91.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1,463,346.6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78,536,644.39 元。募集
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
81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开源证券及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截止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05247113636 663,026.02 杭州湾智慧谷二期项
司萧山分行 目 EPC 工程总承包
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310010110120100515180 101,030.40 杭州湾智慧谷二期项
司杭州萧山分行 目 EPC 工程总承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
3 限公司萧山分行 19080201040078245 86,555,545.29 (120 急救指挥中心)
迁建工程 EPC 总承包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3050161702700002109 322,520.61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丙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卞鸣飞、潘田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