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2-029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提交审议的第 9 项议案,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浙江东南网架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5,012,7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3 %。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明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185,012,74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185,012,74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85,012,74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0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85,012,74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0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85,012,74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0 %。
6、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185,012,74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185,012,74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85,012,74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0 %。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预计向浙江东南金属薄板有限公司采购镀
锌卷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郭明明先生、徐春祥先生、何月珍女
士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29,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2 年 3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1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关于
募集资金 2011 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2 年度预计向关联方浙
江东南金属薄板有限公司采购镀锌卷公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大会上,独立董事张少龙先生进行年度述职,并接受独立董事汪祥耀
先生、张旭先生委托,分别代其向股东大会作了《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对 2011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
立意见、日常工作等履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 2011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
详见 2012 年 3 月 27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
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