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
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的组织,建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通过纳入公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 司管理费用、使用党费等方式,保障公司党组织
障。 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整合利用各
类资源,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设备、技术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和有效的管理方法,开发、制造和销售符合国际 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创造机会。
先进标准,价格上具有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其双
面和多层印刷电路板产品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
声誉,股东各方可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第二十二条股票被终止上市后,遵循《深圳证券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在现有法律法规不变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不得对此条规定做任何修
改。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会,并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做出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公司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工。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
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
之五十。
上述人员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
询; 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者质询;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的其他权利。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