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9)037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届满
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单玲玲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单玲玲女士股份增持计划期限届暨实施完成,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39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增持金额合计500.76万元人民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公告》(2018-096号),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单玲玲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对公司价值和管理团队的认可,计划自2018年11月1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019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单玲玲女士的《增持计划完成告知函》,单玲玲女士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已届满并实施完成。现将本次增持实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1.单玲玲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2.单玲玲女士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本次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减持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对公司价值和管
理团队的认可、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真分析与合理判断而作出的决定。
2.增持股份的规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增持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固定价格及价格区间,单玲玲女士将根
据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
4.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自2018
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5.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价和大宗交易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
6.增持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增持前持股数 增持股数 增持金额 增持均价 增持股份占总 增持后持股数
增持日期
(股) (股) (万元) (元) 股本比例 (股)
2018年11月1日 0 728,800 259.02 3.554 0.0941% 728,800
2018年11月7日 728,800 662,300 241.74 3.65 0.0856% 1,391,100
四、增持前后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增持前,单玲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
王轶磊先生控制的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一致行
动人王鹤鸣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44,318,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6%。
本次增持后,单玲玲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39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王轶磊先生控制的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单玲玲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股票245,709,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4%。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事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
2.单玲玲女士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轶磊先生、一致行动人王鹤鸣先生、王轶
磊先生控制的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单玲
玲女士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
体均未违反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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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玲玲女士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增持计划完成告知函。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