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拟对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该事项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我们一致同意对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使用。]独立董事:
郭志宏 杨晓勇 张建胜
202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