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1-032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
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调整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已取得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详述如下:
一、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简述
1、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2、2017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首次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 年 3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拟定了《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5、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
于向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预留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 123 名调整为 118 名,以 2018 年 5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4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5.56 元/份;并于当日
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公司调整后的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完成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根据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56 元/份调整为 5.54
元/份。
7、2019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同意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118 名调整为113名,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00万份调整为192.49万份,行权价格为 5.54 元/份。
8、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中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对应的预留股票期权共计 17.71 万份将予以注销,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13 名调整为 101 名,公司已授予但未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总数
由 192.49 万份调整为 174.78 万份,行权价格由 5.54 元/份调整为 5.52 元/份。
9、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共计 101 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74.78 万份。
10、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中 3名激励对象离职、1 名激励对象亡故,其对应的预留股票期权共计 5.36 万份将予以注销,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01 名调整为 97 名,公司已授予但未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总数由 174.78 万份调整为 169.42 万份;同时,由于公司已完成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由 5.52 元/份调整为 5.49 元/份。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一)激励对象变化对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中郭招全、吴翠盈、冯所洪共计 3
名激励对象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病亡故,根据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01 名调整为 97 名,对应的预留股票期权共计5.36 万份予以注销,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174.78 万份调整为169.42 万份。
(二)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1,258,927,062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向新老股东派现人民币37,767,811.86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3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3月19日。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鉴于公司已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工作,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行权价格P=P0-V=5.52-0.03=5.49元/份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注销审议流程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 101 名调整为 97 名,对应的预
留股票期权共计 5.36 万份将予以注销,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174.78 万份调整为 169.42 万份。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就办理本次调整及行权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和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调整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