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6-059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已取得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详述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2年2月7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公司调整后的187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2年2月14日为授予日。
5、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公司在向股权激励对象确认缴款过程中,10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动放弃了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应放弃限制性股票9.1万股和股票期权20万份。
鉴于以上原因,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对象人数从187人调整为17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66万股调整为256.9万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575.6万份(不含预留期权50万份)调整为555.6万份(不含预留期权50万份)。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2年3月13日。
6、根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2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调整后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33.4万份,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50元;尚未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由50万份调整为75万份。
7、2013年2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向8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75万份。
8、2013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和《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0名激励对象不符合第一期行权条件。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由177名调整为157名,对应的股票期权69.15万份予以注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764.25万份。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股权激励157名激励对象自本次董事
会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可行权股票期权191.0625万份。
9、2013年6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745.144万份,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04元;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调整为96.46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63元。
10、2014年2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所涉及的股票期权份额248.381万份(占全部15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25%)。本次注销完成后,首次已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将调整为496.763万份。
11、2014年3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57名调整为140名,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96.7627万份调整为227.5651万份;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80名调整为70名,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96.46万份调整为34.112万份。
12、2014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818元/股调整为3.788元/股;首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04元调整为8.01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63元调整为6.60元。
13、201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788元/股调整为3.738元/股;首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01元调整为
7.96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60元调整为6.55元。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异动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7.565万份调整为218.059万份,激励对象由140名调整为131名;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4.112万份调整为32.396万份,激励对象由70名调整为67名。
二、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情况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原激励对象宋润福因岗位调整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67名调整为66名,对应的预留股票期权3,640份予以注销,经调整后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23,960份调整为
320,320份。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原激励对象因岗位调整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办理注销手续。调整后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五、公司监事会对《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的核实意见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原激励对象因岗位调整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股权激
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67名调整为66名,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323,960份调整为320,320份。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办理本次调整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的批准及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激励对象名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