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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业:《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版)

公告日期:2021-10-26

露天煤业:《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版) PDF查看PDF原文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总法律顾问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党委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批字〔2001〕60 号文件《关于设立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5007332663405。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证监发行字[2007]61 号文件批准,于 2007 年 4 月 5 日、6 日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网上定价和网下配售发行的方式,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800 万股,于 2007 年 4 月 18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
称:INNER MONGOLIA DIAN TOU ENERGY CORPORATION LIMITED(缩写
IMDTECL)。。


  第五条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霍矿珠斯花区)

  邮政编码:029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2,157.3493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具体营业期限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核定的为准)。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效益为先,全员为要。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煤炭开采、煤炭及制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矿产资源勘查;测绘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山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电气安装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水资源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肥料销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热力生
产和供应、供冷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8 日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时经
核准设普通股,总数为 23,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持股情况如下:

  (一)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净资产,持股 18,4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80%。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资方式债转股,持股 2,618.5万股,占总股本的 11.385%。

  (三)吉林省纽森特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持股
981.937 万股,占总股本的 4.269%。

  (四)大庆霍利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持股390.761 万股,占总股本的 1.699%。

  (五)沈阳铁路局经济发展总公司,出资方式货币,持股196.387 万股,占总股本的 0.8539%。

  (六)沈阳东电茂霖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货币,持股130.9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0.5692%。

  (七)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持股 65.463万股,占总股本的 0.2846%。

  (八)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持股 65.463万股,占总股本的 0.2846%。

  (九)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出资方式货币,持股 52.37 万股,占总股本的 0.2277%。

  (十)中国矿业大学,出资方式货币,持股 49.097 万股,占总股本的 0.2135%。

  (十一)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出资方式货币,持股 49.097 万股,占总股本的 0.2135%。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157.3493 万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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