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2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它相关事宜。现将三方监管协议的开户和签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3月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启动公开发行,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347,558.65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652,441.35元(不含税)。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6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所开立的四个专户仅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截止 6 月 11 日
余额(元)
新能源商用车热 浙江银轮机械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0706112920
管理系统项目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0180476 232,680,000.00
浙江银轮机械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58520100100
新能源乘用车热 份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251894 330,000,000.00
泵空调系统项目 上海银轮热交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58520100100
系统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252338 0.00
补充流动资金 浙江银轮机械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30501667335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09001860 129,900,000.00
注: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内部相关管理制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系浙江省分行下属分支机构,涉及募集资金专户由浙江省分行统一管理。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各方:
甲方: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协议的主要内容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黄建飞、刘新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