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1 年 7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为更好的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保证经营决策的及时高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改尚需提交公司最近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三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 者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四条
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不超过本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十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六条
批准: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
(一)单项或者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 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生的相同标的交易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但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后还需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易;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六十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五条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保;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第一百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零八条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单独计票。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露。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决权的股份总数。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制。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投票意向等信
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