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ST天邦 公告编号:2024-078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1,214,136,986 元(股权回购款金额暂计
算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此后以 1,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 8%利率计算至实
际支付款清之日),并承担原告实现权利律师费 90,000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项下原告投资 10 亿元中 6 亿元系公司并表子公司汉世伟集团出资。即使本案最终生效裁判文书判决公司应承担支付义务,对应汉世伟集团也有权根据《关于安徽国元天邦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享有对应出资权益,公司最终实际承担的支付义务仅限于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实际出资的 4 亿元及对应收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合肥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皖 01
民初 594 号)、《举证通知书》((2024)皖 01 民初 594 号)及安徽国元天邦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0 号创新
产业园二期 E1 栋基金大厦 664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1WUU15
法定代表人:夏闽海
基金管理人: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60,000 60
2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40,000 40
合计 100,000 100
被告一: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邦食品”或“被告一”)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城区阳光国际大厦 A 座 1805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6170839R
法定代表人:张邦辉
被告二: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世伟集团”或“被告二”)
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 9 号南七花园 A02 地块 23 栋 608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78737491B
法定代表人:严小明
(二)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
权回购款 1,214,136,986 元(股权回购款金额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 此
后以 1,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 8%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款清之日);
2.判令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权利律师费 90,00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及保全担保费用。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民事诉状》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8 月 25 日,原告、汉世伟食品集团分别与蚌埠汉世伟食品有限公
司(下称“蚌埠汉世伟”)、阜阳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阜阳汉世伟”)
签订《蚌埠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阜阳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原告以货币增资方式向蚌埠汉世伟投资 6,800 万元人民币,原告以货币增资方式向阜阳汉世伟投资 93,200 万元人民币。增资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缴纳了全部投资款。
同日,原告、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分别与蚌埠汉世伟、阜阳汉世伟签订《蚌埠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增资补充协议》《阜阳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增资补充协议》(以下合称 “两份补充协议”),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的第三条约定,在触发相关条件后,被告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应回购原告所持蚌埠汉世伟、阜阳汉世伟股权。
因公司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协议约定的触发股权回购情形已经发生,但被告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未能按照原告通知要求支付股权回购款,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根据汉世伟集团与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基金”)签署的《关于安徽国元天邦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约定,汉世伟集团向原告出资 6 亿元,农发基金向原告出资 4 亿元,合计 10 亿元由原告进行投资。若后续原告所投资的全部股权项目均已实现退出,则原告将于全部股权项目实现退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时原告剩余财产应先向农发基金分配本金,直至其累积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实缴出资额(即 4 亿元);若经前述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向汉世伟集团进行分配,直至其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实缴出资额(即 6 亿元);经前述两次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分别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先后向农发基金、汉世伟集团支付收益以及剩余财产(如有)。
因此,根据上述约定,本案项下原告投资 10 亿元中 6 亿元系公司并表子公
司汉世伟集团出资。即使本案最终生效裁判文书判决公司应承担支付义务,对应汉世伟集团也有权根据《合作协议》享有对应出资权益,公司最终实际承担的支付义务仅限于农发基金实际出资的 4 亿元及对应收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公司前次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5)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85 件,合计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39,130.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7.15%。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除本公告披露的国元天邦诉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案件外,上述案件单笔涉案金额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本诉讼,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安徽合肥中院”)送达的《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皖 01 执保 33 号),安徽合肥中院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了冻结。部分资产被冻结情况如下:
1、轮候冻结被保全人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账户 851,370,000 元,实际金额 0 元。
2、冻结被保全人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五显集支行账户 851,370,000 元,冻结时余额 17,132.40 元。冻结期限
一年,自 2024 年 05 月 22 日至 2025 年 05 月 21 日。
3、公示冻结被保全人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汉世伟食品有限
公司 100%股权,认缴出资额 3,000 万。冻结期限三年,自 2024 年 05 月 20 日至
2027 年 05 月 19 日。
4、公示冻结被保全人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阜阳汉世伟食品有限
公司 51.882%股权,认缴出资额 51,000.006 万。冻结期限三年,自 2024 年 05 月
24 日至 2027 年 05 月 23 日。
5、公示冻结被保全人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汉世伟食品有限
公司 100%股权,认缴出资额 3,000 万。冻结期限三年,自 2024 年 05 月 28 日至
2027 年 05 月 27 日。
6、公示冻结被保全人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汉世伟食品有限
公司 100%股权,认缴出资额 29,000 万(其中 24,000 万为首轮冻结)。冻结期
限三年,自 2024 年 05 月 29 日至 2027 年 05 月 28 日。
上述财产保全事项,需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为准。上述资产冻结、查封事项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经核实,上述冻结、查封事项与本案有关,涉及相关方为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将与上述相关方进行友好协商,争取尽快解决争议,释放被冻结、查封的公司资产。同时,将密切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和预重整,
经 2024 年 4 月 8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重整并
启动预重整程序的正式申请。若未来法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公司将配合法院,积极与相关部门、债权人等进行沟通,协调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关系平衡,妥善处理债务及诉讼相关问题。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