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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24 深市 天邦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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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邦: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ST天邦: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ST天邦      公告编号:2024-083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申请人。

    3、 涉案金额:工程款项 1,150,952,497.40 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
费、律师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该涉案款项计提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2024年3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作为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农发”)、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农业”)、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农发”)、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农发”)、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汉世伟”)和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支付工程款1,192,082,058.34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6件仲裁申请,仲裁案号(2024)杭仲01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第544号及第545号。本案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二、本次仲裁事项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其中5个案件对应的5份裁决书。

  (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裁决一海农业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193,652,501.00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财
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

  (2024)杭仲01裁字第533号裁决南浔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230,227,679.07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

  (2024)杭仲01裁字第534号裁决富阳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275,093,278.09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

  (2024)杭仲01裁字第535号裁决建德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277,082,156.00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

  (2024)杭仲01裁字第544号裁决吴兴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174,896,883.24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

  裁定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上述5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该涉案款项计提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经营现金流紧张,已经无法清偿到期负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公司拟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债务风险,已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发布《关于拟
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若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并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方案偿付上述债务。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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