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名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08-017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6月6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08年6月14日下午14: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现场或传真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收购土地及房屋协议书>的议案》;
2008年6月14日,公司与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签署了《收购土地及房屋协议书》。公司同意由余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公司合法拥有的地处余姚市城区北滨江路777号权证为余国用(2008)第04073号的地块(面积117,847.80平方米)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面积24,915.24平方米)进行收购和搬迁补偿,余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将分期向公司支付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6,285.9672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收购款以及设备搬迁损失补偿费。
详见2008年6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签订<收购土地及房屋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18)。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如下:
章程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在满足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继续运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 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 个月,从2008 年6 月30 日起至2008 年12 月29 日止。资金到期前将全部归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08年6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继续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19)。
四、会议以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2008年6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08-020)。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