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0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 2022 年
2 月 16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 120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孙涛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246,567,337.10
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出
具(2019)浙 01 民初 4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后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件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7 月 17 日、7 月 29 日披露的《近
期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出具(2021)浙民终 1203 号《民
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综上,……。孙涛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79616.4 元,由孙涛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及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 1203 号《民事判决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