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8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恒天融泽合同纠纷的执行和解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执行和解的进展情况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融泽”)的合同纠纷事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前期先后出具了(2018)京民初 82 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裁定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962,540,389.68 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天融泽支付差额补足款本金 9.008 亿元并支付差额补足款收益及其他费用。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恒天融泽等先后签署了《和解协议》及系列补充协议。
公司和恒天融泽及其他相关方于2021年5月27日签署了最新的附生效条件的《执行和解协议》,前述协议须在满足①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②人民法院出具(2018)京民初 82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通知书,③恒天融泽管理的 13 只嘉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共 3 个条件后方可生效。《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约定,在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进行执行和解,公司将根据最新《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债权人
履行还款义务。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与恒天融泽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暨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恒天融泽向法院申请执行(2018)京民初82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
京 01 执 898 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京 01 执 898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恒天融泽资产管理公司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 82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 年 5 月 2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民初 82 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95.59%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 52058.314 万元)。
2021 年 6 月 2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执 30 号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 82 号民事判决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本院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ニ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九亿零一百九十五万五千零四十八元及收益、违约金(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九十六万九千三百五十五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我院对恒天融泽资产管理公司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95.59%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 52058.314 万元)
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上述股权办理过户、转让、变更、转移、质押、抵押、出资等一切手续。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止。
【原冻结文书号:(2018)京民初 82 号】”
二、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持有的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95.59%的股权将继续被冻结,上
述股权冻结不会对子公司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九亿零一百九十五万五千零四十八元及收益、违约金(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公司目前收悉的相关法律文书,恒天融资除申请继续冻结公司持有的齐重数控股权外,并未实际冻结、划拨公司其他资产或账户,因此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规定的情形。
3、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是公司与恒天融泽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目前《执行和解协议》的生效尚需恒天融泽管理的 13 只嘉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若《执行和解协议》的全部生效条件均满足,将可有效地解决公司存在的负债纠纷,延长公司还款的期限,减轻公司经营负担,缓解公司现金流压力;但若导致本次执行和解协议最终不能生效,公司资产存在被恒天融泽(代表嘉星基金)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推进本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