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7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近日诉讼案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公司”)于近日收到 2 起有
关违规借款案的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向发军违规借款案二审判决事项
(一)基本概况
关于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与原告向发军之间的民间借
贷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出具(2018)粤
0304 民初 27132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向发军借款本金 1,940.00 万元,支付利息 112.80 万元,并应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担保费用等,其他相关原告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9 月 4 日,公司就前
述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
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2019)粤 03 民终 27367 号《民
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4440 元,由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件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 2018、2019 和 2020 年度报告中针对本诉讼事项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同时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履行足额偿还义务。由于该项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具有可追偿性,因此不影响计提预计负债当期的损益。
上述承诺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提前履行了偿还义务,详见《关于公司原
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清偿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 2021-036),
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本案产生的逾期利息将由公司承担。截至本公告发布日,
公司已针对本案计提的利息费用为 79.09 万元(未经审计),由于本次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因此公司将继续按照二审判决结果计提利息费用。
二、蒋敏违规借款案再审裁定事项
(一)基本概况
关于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傅淼、徐茂栋与原告蒋敏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9 年 8 月 12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02 民初 2685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蒋敏借款本金19,400,000 元,利息 4,862,147.95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等,其他相关原
告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就前述判决提起上诉,2020
年 4 月 16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 民终 8787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为终审判决;2020 年 10 月 22 日,
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撤销(2019)浙 01 民终 8787 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2020 年 11 月 24 日
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浙 01 民终 8787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关于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再审案件出具(2020)浙民申 4358 号《民事裁
定书》。主要裁定内容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
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再审申请中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案件再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 2018、2019 年度报告中针对本诉讼事项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计提
了预计负债,2020 年 4 月,公司依据二审判决结果将本诉讼事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由预计负债转为其他应付款。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履行足额偿还义务。由于该项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具有可追偿性,因此不影响计提预计负债当期的损益。
上述承诺人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和 2021 年 4 月 16 日履行了偿还义务,
详见《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清偿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清偿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 2021-036),自上述偿还日起,承诺人已偿还完毕的部分产生的逾期利息将由公司承担。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已针对本案计提的利息费用为 147.46 万元(未经审计),由于本次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因此公司将继续按照二审判决结果计提利息费用。
三、公司违规借款事项的整体情况
公司违规借款案共 10 起,涉案本金金额合计为 41,000 万元,其中 8 起已终
审判决/签署和解协议,涉案本金金额 31,500 万元,终审判决/和解结果均为公司败诉,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1 起正在二审审理中,涉案本金金额 2,500 万元,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败诉,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1 起正在二审审理中,涉案本金金额 7,000 万元,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
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 03 民终 27367 号《民事判
决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浙民申 4358 号《民事裁定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