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7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子公司涉诉事项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融鼎坤(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融鼎坤”)作为原告,与被告刘二强、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园林”)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近日公司收到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鄂 01 民
初 738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3)。
一、案件进展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就上述案件出具(2020)鄂
01 民初 7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刘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融鼎坤(武汉)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支付截止到 2020 年 10 月 9 日股权回购款 18380.538932 万元;
二、被告刘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融鼎坤(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违约金(以 18380.538932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3月18日开始计算至股权回购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刘二强在本判决中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融鼎坤(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943,952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服务费 108,258 元,
合计 1,057,210 元,由被告刘二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各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对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进行评估,出于谨慎性原则,暂时不对本案涉及的股份回购款确认为一项资产。
若后期本案形成生效判决,且公司经过审慎判断基本确定可以收回时,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将本案涉及的股份回购款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确认相关损益。
因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对后续是否影响本期和期后利润暂时无法判断,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 01 民初 738 号】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