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1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收购博易智软(北
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1636号仲裁案答辩通知。2018年6月1日,博易智软股东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3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
一、有关本案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33,803.97万元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智软”)56.3401%的股权。2017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25,524.91万元收购博易智软43.1154%的股权。2017年10月,公司以人民币3,050,079元收购徐晓东持有的博易智软0.5447%股份,公司与博易智软各股东分别签订了《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博易智软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及《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2018年5月,公司收到博易智软部分股东李凯、张忻、张麾君、石中献、
唐力、周海荣、苏忠慧、龚依羚、苏慕勤、柴磊、安奇慧、曹述建、支宝宏、张科、伊周琪、戈文奇、陈刚、张强、魏冰梅、上海霆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鉴于公司已长时间逾期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特通知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同时上述股东保留追究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违约责任的权利。2018年5月31日,博易智软股东云合九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1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二、《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
1、申请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9日,公司与工银瑞投签订《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1月25日,双方签订《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备忘录》(以下合称“《协议》”)。《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工银瑞投购买博易智软1.1628%股份,被申请人应当在不迟于2018年2月28日向工银瑞投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3,906,967元。工银瑞投已经将1.1628%博易智软(北京)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即完全履行了《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就第二笔股权转让款,被申请人仅已支付1,200,000元。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仍未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剩余部分。
4、仲裁请求:
(1)请求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剩余部分及违约金,共计3,334,011.63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6月1日)
(2)裁决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律师费60万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