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 天润 公告编号:2022-041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诉金额:本次公告涉及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4,996,472.7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天润”)于2022年6月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湘 01 民初 227、238、255、271、275 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吴海波、翟清、梁月玲、温清浪、樊国清起诉公司及相关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996,472.77 元。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吴海波、翟清共 2 人。
被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合计 3,309,257.3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梁月玲、温清浪共 2 人。
被告一: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赖淦锋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合计 137,022.8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樊国清 1 人。
被告一: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峰
被告三:戴浪涛
被告四:赖钦祥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合计 1,550,192.63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四)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人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7 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吴海波等 5 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相关涉诉事项,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
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