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 天润 公告编号:2022-032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天
润”)已披露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7 号)。
2、公司、赖淦锋、江峰、麦少军在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后,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也要求了听证。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2] 22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 7 号)。
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天润”)
于 2019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40),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人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7 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2 年 4月 29 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22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 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数娱),住所:湖南省岳阳市。
赖淦锋,男,1975 年 9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
广州市海珠区
麦少军,男,1970 年 1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峰,男,1981 年 2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赖钦祥,男,1967 年 2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董事,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惠城区。
戴浪涛,女,1962 年 8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湖
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
何海颖,女,1983 年 10 月出生,时任天润数娱董事,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润数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赖钦祥、戴浪涛、何海颖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应当事人天润数
娱、赖淦锋、麦少军、江峰的要求,我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
取了天润数娱、赖淦锋、麦少军、江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润数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润数娱 2016 年至 2018 年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
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6 年至 2018 年,天润数娱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包括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案重大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
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一)2016 年度
2016 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 109,860 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 109,860 万元,
违规担保的发生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15.80%。
2016 年 8 月 9 日,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与广
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华创)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恒润华创承担向中江信托回购股票收益权的义务。天润数娱与中江信托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回购行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义务的范围包括转让价款 30,000 万元及溢价款等。
2016 年 10 月 25 日,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润国基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科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鼎信息)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向科鼎信息发放借款 20,000 万元。同日,天润数娱与海润国际基金签订《保证合同》,天润数娱为科鼎信息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担保金额为 20,000 万元。
2016 年 11 月 28 日,中江信托与恒润华创签订合同,约定中江信托向恒润
华创发放贷款,恒润华创的借款总金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当月,天润数娱与
中江信托签订协议,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上述债务提供担保。2016 年 12 月 9 日
至 2017 年 3 月 23 日,中江信托向恒润华创转款 59,860 万元,双方签订的《信
托贷款发放确认书》确认中江信托合计向恒润华创借款 59,860 万元。
(二)2017 年度
2017 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 82,770 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 172,630 万元,违
规担保发生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30.99%,累计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64.63%。
2017 年 9 月 25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同日,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
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 年 9 月 26 日,平安银行向
恒润华创转款 3,72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3 日,何某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恒润华创
向何某借款 5,000 万元。同日,何某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
2017 年 10 月 20 日,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保理)与恒润
华创签订《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国投保理向恒润华创发放 10,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同日,国投保理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 年 10 月 24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
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额为 2,300 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7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贷
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额为 1,820 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24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
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委托贷款金额为 430 万元。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28 日,海润国际基金、平安银行和恒润华创三方签订《委托
贷款合同》,约定海润国际基金委托平安银行向恒润华创发放贷款。海润国际基金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2017 年 11 月 28 日,平安银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恒润华创转款
4,0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13 日,梁某与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润互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恒润互兴向梁某借款 53,000 万元。同日,梁某与天润数娱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互兴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17 年 12 月 20 日,何某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恒润华创
向何某借款 2,500 万元。同日,何某与天润数娱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
(三)2018 年度
2018 年违规担保发生额为 51,400 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 212,695 万元。违
规担保发生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22.39%,累计担保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92.66%。相关担保如下:
2018 年 1 月 31 日,许某杰与恒润互兴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恒润互兴向许某
杰借款 5,000 万元。同日,天润数娱向许某杰出具担保函,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互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3 月 19 日,黄某雄与恒润华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恒润华创向黄某
雄借款 16,000 万元。同日,天润数娱与黄某雄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天润数娱为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4 月 28 日,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与广
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投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润投资向中财招商借款 14,900 万元。天润数娱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天润数娱为金润投资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4 月 28 日,陈某一与恒润华创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恒润华创向陈
某一借款 10,000 万元。天润数娱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约定天润数娱对恒润华创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 年 10 月 29 日,,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保
理)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深科)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恒旺保理致南华深科的《额度核准通知书》中核定额度 5,500 万元。2018
年 11 月 5 日,恒旺保理为履行上述合同,向南华深科转款 5,500 万元。天润数
娱向恒旺保理出具担保函,对授信额度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麦少军、江峰、赖钦祥、何海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知悉并隐瞒相关事项,并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润数娱
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