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 天润 公告编号:2022-012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和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违规担保涉及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润 ”或“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解除部分诉讼及违规担保的公告 ,详见当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解除部分诉讼及违规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载了相关进展公告:2020 年 9 月 24 日、11 月 7 日、
12 月 9 日,2021 年 1 月 9 日、2 月 9 日、3 月 9 日、4 月 15 日、4 月 30 日、5
月 29 日、6 月 29 日、7 月 29 日、8 月 30 日、9 月 30 日、10 月 30 日、12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和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7、2020-074、2020-089、2021-001、2021-012、2021-018、2021-021、
2021-035、2021-041、2021-050、2021-058、2021-067、2021-070、2021-077、
2021-088、2021-094、2022-004)。截止 2022 年 1 月 29 日,经诉讼判决后公司
应承担的违规担保余额的本金部分为 70,338 万元。
截止目前,公司因违规担保应承担担保余额的本金部分为 70,286.6 万元。
公司所有违规担保涉及的诉讼情况如下表:
诉讼进展情况
序 被担保 担保合 担保金 担保余
号 方 借款方 同签署 额(万 额(万 判决/ 诉讼判决
时间 元) 元) 判决/受 受理时 应承担担 进展情况
理法院 间 保余额的
本金部分
(万元)
广东恒
润互兴 2017.1 浙江省高 2019.0 已判决,执行
1 资产管 梁逍 2.13 50,000 35,346 级人民法 6.26 17,673
理有限 院 中
公司
广东恒
润互兴 2018.0 深圳国际 2019.0 已仲裁,未执
2 资产管 许为杰 1.13 5,000 4,453.6 仲裁院 8.16 4,453.6
理有限 行
公司
广东恒
润华创 雪松国际 2016.0 江西省南 2018.1
3 实业发 信托股份 8.20 30,000 11,104 昌市东湖 0.25 11,104 一审已判决
展有限 有限公司 公证处
公司
广东恒
润华创 雪松国际 2016.1 江西省高 2020.1
4 实业发 信托股份 1.28 60,000 49,860 级人民法 0.23 24,930 二审已判决
展有限 有限公司 院
公司
广州市
南华深 恒旺商业
保理(深 2018.1 上海金融 2020. 已判决,未执
5 科信息 圳)有限公 0.29 5,500 5,500 法院 08.06 2,750
行
技术有 司
限公司
广东恒 新余和华
润华创 创企业管 广东省深
6 实业发 理合伙企 2017.1 10,000 6,087 圳市中级 2020.0 1,826 二审已裁决
业(有限合 0.20 人民法院 5.15
展有限
公司 伙)
广东恒 广东省深 撤销仲裁诉
7 润华创 黄少雄 2018.0 16,000 15,100 圳市中级 2021.0 7,550 讼深圳市中
3.19 人民法院 7.06
实业发 级人民法院
展有限 已裁定,执行
公司 中
合计 176,500 127,450 70,286.6
.6
二、违规担保的解决措施和具体方案
公司已聘请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其中梁逍案现由北京市天同(深圳)
律师事务所负责)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消除违规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现采取的措施如下:
1、就公司与梁逍、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润互兴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公司对
债权人不能偿还的尚欠本金和利息等承担 50%的责任。公司在收到(2019)最高
法民终 1804 号民事判决后,于 2020 年 7 月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提出
再审申请,以原审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严重错误为由,请求撤销
(2019)最高法民终 1804 号民事判决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
(2018)浙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依法改判天
润数娱不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最高院并未采纳公司再审申
请相关意见,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 4144 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公司提出的再
审申请。
公司认为,公司与最高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存在分歧,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公司后续拟通过检察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并对最高院再审裁定中的错误认定
进行纠正,从而免除原审错误判令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对此,公司目前已委托
代理律师进行检察监督程序的相关准备工作。
(2020)最高法民申 4144 号裁定作出后,浙江高院将本案指定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杭
州中院将恒润互兴公司持有的 129,872,200 股公司限售流通股进行拍卖,在第
一、二次拍卖中,股票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梁逍向杭州中院申请以
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 119,696,000 元接受抵债。杭州中院据此作出(2021)
浙 01 执 394 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恒润互兴公司持有的上述股票的查封,并
将上述股票过户至梁逍名下以抵偿本案 119,696,000 元债务。
2、许为杰案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12 月 28 日期间通过法院强制划扣公司银
行账户资金 51.4 万元,许为杰案担保余额对应减少 51.4 万元,诉讼判决应承担担保余额的本金部分减少 51.4 万元。公司将继续积极沟通,争取免除担保责任。
3、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万元)案已提起不予执行公证文书之诉,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
收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公司与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 合同编号:中江国际[2016 信托 247]第(3)号】对原告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不予执行江西省南昌市
东湖公证处 2018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2018)赣洪东证内字第 24594 号《公证书》
中有关天润数娱责任部分。
4、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60,000 万元)案一审判决公司对债权人不
能偿还的尚欠本金和利息等承担 50%的责任,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
5、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案正在积极沟通,一、二审判决公司对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