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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3 深市 ST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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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润: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及致歉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 天润                    公告编号:2019-084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天润”)
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对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一、《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九华山二号;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瀚景路 1 号金星大厦
2101 房,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瀚景路 1 号金星大厦
21 层,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人;

    赖淦锋,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麦少军,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峰,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戴浪涛,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赖钦祥,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海颖,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邹建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焕国,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晓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湘胜,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徐长清,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任春龙,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润”)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审议程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0 月期间,ST 天润为控股股东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互兴”)、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华创”)、实际控制人赖淦锋及其关联人的债务违规提
供担保,涉及金额 22.98 亿元,占 ST 天润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13%。其
中,麦少军、江峰、戴浪涛、赖钦祥、何海颖五人在前述违规担保中的两项(金额合计 5.36 亿元)提供给债权人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其余的为 ST 天润董事长麦少军未经 ST 天润同意,以 ST 天润名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债务提供的违规担保。ST 天润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8 年 7 月 5 日起,ST 天润因违规担保引起诉讼,导致募集资金账户资金
被法院划转用来偿还控股股东的债务,构成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
金额 1.12 亿元;2018 年 3 月,ST 天润出资 3,000 万元购买了上海长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发行的长典新金山物业收益私募基金,该款项于 2018 年 4 月 3 日转给
控股股东的关联人恒润华创,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前述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金额 1.42 亿元,占 ST 天润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19%。
    三、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自 2017 年 8 月起,ST 天润因违规担保涉及多项诉讼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9
年 2 月 27 日才陆续进行披露。ST 天润未及时披露诉讼金额合计 20.85 亿元,占
ST 天润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0.85%,占 ST 天润 2018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74.89%。

    四、银行账户被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

    自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ST 天润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截至 2019 年 4
月,ST 天润及子公司共计 34 个账户,其中 5 个账户存在冻结情况,包含募集资
金账户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 ST 天润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为
14.71%,被申请冻结金额 9.43 亿元,被扣划金额 1.12 亿元。ST 天润未及时披

露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直至 2019 年 2 月 27 日、4 月 20 日才陆续进行披露。
    五、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ST 天润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恒润华创的股份
陆续被司法冻结。截至 2018 年 8 月 24 日,ST 天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股份
已全部被司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合计 461,757,453 股,占 ST 天润总股本的
30.13%。就上述股份冻结事项,ST 天润直至 2019 年 2 月 27 日才予以披露。

    ST 天润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
条、第 11.1.2 条、第 11.11.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第 11.1.1 条、
第 11.1.2 条、第 11.11.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8.3.1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ST 天润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恒润华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1.3 条、4.1.6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上
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润实际控制人赖淦锋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润董事长麦少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润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江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润董事兼财务总监戴浪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第 3.1.14 条的
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润董事赖钦祥、何海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天润独立董事邹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廖焕国、李晓明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0 条、第 3.1.14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天润监事刘湘胜、徐长清、任春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 3.1.10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