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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公告日期:2020-11-23

威海广泰:《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PDF查看PDF原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鲁体改函字 公司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鲁体改 [2002]40 号文批准,由威海广泰空港设备有限 函字[2002]40 号文批准,由威海广泰空港设 公司变更设立,经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 备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经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710002642503020。                    码为 913710002642503020。

 第 17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 18 条 公司发起人为威海广泰投资有限公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威海广泰投资有限
 司、李光太、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品有限 公司、李光太、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品有 公司、威海双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郭少平。 限公司、威海双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郭少
 公司系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平。2002 年 3 月发起人决议以有限公司净资
 公司,2002 年 8月公司成立时,上述发起人分 产 1:1 折股方式整体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
 别以其在原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 公司,经山东省体制改革办公室、山东省人民 份,并通过公司利润分配获增股份。上述发起 政府批准于2002年8月公完成发起设立登记。 人持有的股份数分别为:威海广泰投资有限公 发起设立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分别为:威
 司持有 36408624 股;李光太持有 18589717股; 海广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18414669 股;李光
 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持有 太持有 5667207 股;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
 4710381 股;威海双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品有限公司持有 2025114 股;威海双丰电子集
 1311710 股;郭少平持有1279568 股。2006 年 团有限公司持有 720720 股;郭少平持有
 4 月,孟岩以现金对公司增资,持有公司股份 472290股。
 1200000 股。
 第 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活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标的。

 第 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条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28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离任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股份,在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员离任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 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0%以上的银行贷款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五人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5 人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一时;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东请求时;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符合规定人数的独立董事提请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定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 55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由。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由。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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