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4-073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9月23日,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卓时代”、
“乙方”)与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由甲乙双方签章,并加盖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合同审核章后生效。(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
2、合同的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190日(日历日)。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该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
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合同当事人: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2011年度发生0万元;2012
年度发生0万元;2013年度发生323.7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0.37%。
3、履约能力分析:合同当事人为是公安现役部队,经费由财政承担,信用状况
良好,交付履约风险较小。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46辆城市主战消防车A型。
2、合同金额:7544万元,此项采购占2013年营业收入的比重为8.52%。
3、付款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
项目交付后经乙方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合同金额的50%。
4、合同签署日期:2014年9月17日。
5、违约责任:
1)交货时间为验收合格时间。甲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合同金额0.3%
支付违约金。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如期验收,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交货时
间相应顺延。
2)乙方延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
3)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30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
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
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
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4)按照合同规定应该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
按照银行规定或双方协商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处理。
合同条款中已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交货、参数、售后服务、整车质
保等事宜做了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于北京中卓时代及本公司2014年业绩的持续增长将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促进公司在消防行业的持续性发展,加快该业务成为公司
稳定的利润增长点。
3、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
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次签署的合同不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
重大合同》中:(一)年均合同金额(即“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
币以上的;(二)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
上、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合同仅为意向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对
协议方的约束力较低或无约束力的。故无需要报董事会表决。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因上述原因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备查文件目录:《政府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