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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3-12-02

三钢闽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司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能取得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公司应当适时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确定。

    第十一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有抵触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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