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108 深市 沧州明珠


首页 公告 沧州明珠:沧州明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沧州明珠:沧州明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6-23

沧州明珠:沧州明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
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 1),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
附件 2)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制度第十二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