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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6 深市 莱宝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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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21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2-03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适应金华市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满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徕镀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徕公司”,本公司持有金徕公司 43.50%的股权)未来发展的需
求,金徕公司拟对现有厂区进行搬迁,并在拟建成后的新厂区拟投资建设电容式触摸屏
模组项目。2012 年 7 月 19 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金徕公司签署《电容
式触摸屏模组项目投资合同》,该合同生效的前提须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及
金徕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后续根据金徕公司相关的资产评估结果,本公司
将公告金徕公司的搬迁方案、拆迁补偿协议及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等。


    一、协议主体
    甲方: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 620 号
    法定代表人:李郁华


    乙方:浙江金徕镀膜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科技工业园(永康街 658 号)
    法定代表人:臧卫东


    鉴证方:金华市人民政府


    甲乙双方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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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电容式触摸屏模组项目
    2、项目用地:建设用地位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用地面积不少于 100 亩土地
(面积以实测为准,净地出让),出让价格 16.8 万元人民币/亩。
    3、项目建设内容:计划总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年产电容式触摸屏模组 2,400 万片以
上(以 3.5 英寸计)。项目达产后年销售收入 9.8 亿元以上,年交税款 5,000 万元以上。
    4、双方约定:
    (1)甲方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给乙方落实工业用地
不少于 100 亩(面积以实测为准,净地出让),出让价格 16.8 万元人民币/亩。在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2)乙方原厂区(土地面积 82.3 亩,以土地证为准)的生产一并迁入新厂区,原
厂区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储。乙方原厂区土地按照标定地价评估确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款、机器设备搬迁补偿款等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评估工作
于 2012 年 8 月底之前完成。在甲方按照第五条的约定在项目全面开工时向乙方付清创
新引导资金的 40%即 8,000 万元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偿协议并向乙方
付清补偿款,然后乙方把土地证交给甲方由政府收储。
    (3)为支持乙方在新厂区投资电容式触摸屏模组项目,甲方将给予乙方政府创新
引导资金 2 亿元奖励,由甲方按乙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分布到位,项目全面开工时拨
付 40%(即 8,000 万元),竣工后拨付 40%(即 8,000 万元),投产后经综合验收达到约
定的经济指标(年销售收入 9.8 亿元以上,年交税款 5,000 万元以上)后再拨付 20%(即
4,000 万元)。
    (4)乙方确保将项目创新引导资金全部用于新厂区内投资项目的土地、厂房、设
备、技术费、流动资金等投入,并接受政府监督。如果乙方原厂区拆迁收储成本评估低
于 8,000 万元,则差额部分由甲方增加相应的创新引导资金予以补足,并按照前述的创
新引导资金支付进度向乙方支付。
    (5)为支持项目发展,甲方专门成立触摸屏模组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确保
该项目的快速实施,协助乙方办理工业用地的报批、建设规划的审批,保证乙方投资项
目的无障碍施工,在项目开工前 10 天,甲方完成乙方项目用地的地块平整及道路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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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确保通电、通水,并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有关问题,确保乙方在 2012 年 9 月底之
前开工建设。乙方项目在开工后 12 个月内基本建成,18 个月内投产。
    (6)乙方在受让新的工业用地后,按照开发区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的要求,每亩
缴纳 10 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第三笔 20%的创新引导资金里冻结相应款项。项目达到约
定的经济指标时,一次性解冻。
    (7)本合同需经乙方的主要股东—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批准及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1、金徕公司如实施上述厂区搬迁方案,新厂区用地得到落实且较原厂区占地面积
扩大近 20%,为其未来发展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土地资源。
    2、通过获得政府创新引导资金的支持,金徕公司实施电容式触摸屏模组项目,不
仅降低项目资金的压力,而且有效扩充电容式触摸屏模组的产能,为其后续发展奠定良
好的基础。
    3、按合同约定,如上述厂区搬迁和投资项目均按计划顺利实施,金徕公司将获得
政府拆迁收储补偿款、创新引导资金合计 2.8 亿元。
    4、经初步测算,金徕公司如实施此次厂区搬迁、新建厂区及项目投资,当地政府
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与金徕公司预计发生的拆迁费用基本相当,对金徕公司和莱宝公司当
期业绩的影响不大。如 2012 年度内,当地政府创新引导资金第一期 8,000 万元落实到位,
扣除 25%企业所得税后,预计增加金徕公司当期收益 6,000 万元,按持股比例相应增加
本公司当期业绩约 2,610 万元;对于后续到位的创新引导资金,将按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上述事宜对金徕公司及本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金额,将以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
准。综合而言,上述拆迁补偿款及政府创新引导资金对金徕公司及莱宝公司的业绩贡献
程度有限。


    四、风险提示
    1、本合同及后续相关具体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均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金徕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若任何一项审批程序未能获得通过,该
合同则不能生效,故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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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厂区项目用地购置须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竞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项目资金
来源除政府创新引导资金 2 亿元外,还需由金徕公司采用自筹等途径解决,资金落实存
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该合同生效后,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能按期、足额
支付创新引导资金,将会影响项目投资实施进度。
    3、鉴于金徕公司原厂区涉及的设备专业性强、且数量和种类较多,设备自搬迁、
安装至正常生产预计需要三个月的时间,该三个月的停工损失已包括在上述拆迁补偿款
的测算范围。如设备搬迁、安装至正常生产超出三个月的停工时间,将会产生较多的停
工损失。
    4、如金徕公司承诺投资项目完成后未能到达该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则金徕公司
无法获得第三期创新引导资金 4,000 万元。
    5、考虑到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及未来产品价格下降等因素,据初步估算,项目达产
后预计年净利润 4900 万元至 9800 万元,本公司按持股比例 43.5%将相应增加业绩约
2131 万元至 4263 万元,具体数据以后续披露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鉴于拟建设
项目具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及行业景气周期波动等因素的影响,预计
规划目标的实现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宜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浙江金徕镀膜有限公司签署的《电容式触摸屏模
组项目投资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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