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2-054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满足公司治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下列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制订本章程。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2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3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4 议决议。公司终止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议决议。公司终止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回购预案,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回购预案,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5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6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7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五)连续十二个月